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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商洛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1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校长领导下的经济责任制度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积极筹措学校发展资金,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基本建设等的正常运行,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学生学习、活动环境,切实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满足学校特色办学和内涵式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有效控制、监督预算执行和调整,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告,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拓宽融资渠道筹集学校发展资金,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秩序,加强经济业务核算,实施教育经费绩效考评和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财务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经济合同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财务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或报校党委会审定,日常财务运行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建议,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财经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关于财经工作的重大决定和决策,实施对学校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审议学校与财经相关的重要事项,并为学校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唯一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参与学校经济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财经制度制定工作,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其基本职责是:负责学校各项资金的筹措和运行;组织资金使用的预算、协调和控制工作;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加强校内财务和经济活动监督;科学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学校决策机构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和财务资料。

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簿。学校财会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审计处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其重大财务事项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财经领导小组将具体意见、建议和方案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经批准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外,任何部门都不得设立二级财务,或在银行开设账户;学校的工会经费单独建账管理,并由财务处负责核算、监管、指导和检查;其他未设立银行账户且有经济活动的部门,其财务收支统一经学校财务处核算管理,各部门可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本部门有关费用、收支的领报。

第十条  学校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规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人要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干部人事处办理。财务处负责学校在岗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学校财务处的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应重视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选用与培养,把财会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学校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队伍。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处内部科室设置。学校应建立预算、会计、收费及财务信息管理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资产和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与共享,促进学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学校的预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负责落实各年度国家及省级各项经费预算指标,定期向各业务主管部门公布其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分管业务的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并同时负责实施和监管学校下达的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预算编制坚持谨慎原则,全面真实、积极稳妥。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完全可靠,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因素,不得将上年非经常性的收入作为预算年度的收入依据。

支出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有效运转,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九条 学校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预算年度收入情况,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要求合理统筹安排支出项目,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预算后一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批复或据实调整校内预算。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预算方案的调整,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确需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年度校内预算调整时间间隔不得低于3个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学校应严格执行审批的预算方案,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年度预算批复前确需支出的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经批准下达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对确因重大特殊原因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各部门提出预算内的调整或追加申请,详细说明调整或追加经费原因,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财务处进行审核,并给出具体调整或追加意见,同时按《商洛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追加预算必须有相应的经费来源保障。

各部门均应加强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学校各级领导应对其分管的预算项目精打细算,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杜绝超支或擅自改变项目用途的行为。各部门领导对其所负责管理的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末由财务处根据各部门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经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建议对其下年度的预算给予一定幅度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财务决算是指根据学校预算经费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准确、完整、及时编报年度决算报表及决算分析报告,并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重视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财政教育拨款,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财政科研拨款,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学校应当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以设立教育基金会、“校企合作”、“校银合作”等多种方式,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使用合法票据;校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应当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账户核算,统一财务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各项目支出管理实行校长授权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做出统一规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开源节流,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并建立组织实施校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必须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自行印制票据和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6%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或教育厅相关政策文件,依法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按期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财务机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一管理,财务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银行账户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标准执行。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当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应当明确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机构,足额配置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学校与部门二级资产管理体制。

学校应严格执行《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做出报告。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应当经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或集资。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九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七十一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七十二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应当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并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学校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七十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和基建财务核算实施业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计划是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财务处应妥善安排资金,开设基本建设专用账户,按每个基建项目单独核算。认真核实年度投资计划是否与计划安排的工作量相适应,依据工程进度情况及用款计划,保证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六条  财务处要认真组织学习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经济核算。

第七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基建会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加强经济分析,检查分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计划完成情况,对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十八条 基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设备购置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必须报财务处备案,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签订合同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无预算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第七十九条  基本建设费用实行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建筑安装、维修项目归口基建处与后勤保障处,并按照学校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预算管理;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八十条 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结算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

(一)设备购置管理:设备购置按合同规定有预付款的,预付不得高于设备总造价的3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再支付余额,并扣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金。预付款手续需提供收款方收据,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确认,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会计人员按合同付款。报销时,凭真实、合法、有效发票,经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确认、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后,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方可按学校相关报账规定办理账务报销手续。

(二)基建项目管理:基建项目实行分段结算办法。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经基建处与后勤保障处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处对工程预付款的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对于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之后再按照基建处提供的单项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甲、乙双方应尽快办理工程决算及审计,并及时办理工程入库手续。工程质保期满后,若无工程施工和设计质量等争议问题,经基建处与后勤保障处确认签批意见后方可结清余款。

第八十一条 基建项目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款的90%。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附有基建处与后勤保障处审核盖章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已完工程量报表”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

第八十二条 投资包干结余与基建收入管理。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项目,根据竣工决算提取包干节余,经报教育厅批准后,列入学校事业基金。

第八十三条 学校在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必要的基建管理费,其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基建项目核定。

第八十四条 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后移交固定资产由基建处与后勤保障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依照商洛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共同进行,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八十五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学校对经济合同统一管理。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商洛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合同、合作办学合同、服务外包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劳动人事合同。

第八十七条 涉及以下经济事项的必须签订合同:

(一)合作办学、资产租赁、借款、债权债务的清偿等;

(二)大额商品买卖、基建工程及维修工程、委托加工、服务外包等;

(三)物价部门批复以外的各类收入;

(四)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认为应该签订合同的其他各类经济事项。

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不得以口头形式代替。

第八十八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经济合同的审核、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学校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签署、合同正本的保管、授权委托手续等办理及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学校各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全面管理本部门所涉经济合同,具体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准备、论证、审查及合同的履行实施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对各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经济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对学校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校利益。凡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议批准,决策事项按规定在校内予以公开外,还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十九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五份,分别由学校办公室、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和承办单位持有。

第九十条 经济合同草拟或签订应由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参加,各部门在进行经济合同管理中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严格审查,共同维护学校经济利益。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九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九十二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九十三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学校成建制划转,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九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学校应当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九十五条 学校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应当在学校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在年末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其业务发生净额合并编制其财务报表。

对于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在年末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其业务发生全额合并编制其财务报表。

第九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按季度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具体见附表)。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九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预算绩效考核与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十)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九十九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一百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校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

学校应当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和控制现金流动。

学校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学校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测试评估。

学校应当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按需求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以学校经济决策、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并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章 附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原则上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自 201471日起 施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