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资金管理,规范暂付款办理程序,防止学校事业资金被挤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相关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
第三条 暂付款借款人应为学校在岗正式教职工及学校退休返聘人员。其中退休返聘人员仅可在科研费范围内借款。在校学生、临时聘用人员不能作为暂付款借款人办理借款。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暂付款坚持预算控制、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及时清理和责任共但的管理原则。
1.预算控制: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内借支,对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不予办理;
2.公款公用:暂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支出;
3.专款专用:必须按照“一事一借、一借一清”的要求,严格借款使用用途,严禁挪作他用或公款私存。
4.及时结算:各项公务借款事后在规定期限内(三个月之内)办理核销手续;借款人前账未清,又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借款。
5.责任共担:借款人和项目负责人对暂付款负有共同责任。校内审批暂付款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学校部门(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要求。
第五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公务活动凡属于《陕西省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事项,应按照《商洛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办理暂付款业务时,需填写《商洛学院借款单》,借款单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借款用途要与实际支出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且无涂改痕迹。借款人姓名必须本人亲笔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借款单上,“借款人”和“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七条 借款人填写好借款单后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合理性。审批权限及程序按《商洛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核手续,办理借款业务。
第九条 借款人要及时取得合规票据,在业务事项办理完毕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十条 对于核销借款票据与借款用途不相符或违反财务制度的经济事项,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其借款将按规定予以收回。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责。
第十一条 借款因故未使用的,借款人应及时交回学校。
第十二条 原则上所有借款均不得跨年度,本年度借款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办理完成还款手续。确因业务需要跨年度还款的,需书面说明其原因,经借款人及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有义务督促本单位教职工及时清理暂付款。借款人和项目负责人为暂付款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暂付款清理义务在第一责任人无法承担的情况下转由第二责任人承担。因借款逾期不还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借款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原则上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未办理核销手续或归还暂付款的,期满次月起学校将从借款人校内收入中分次或一次性扣还,直至还清其借款。同时停止办理借款人的其他借款业务,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因故无法扣还借款人收入的,从借款项目负责人校内收入中分次或一次性扣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年内核销或归还的借款,须由借款人做出面说明,经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主管业务校领导审签后交由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借款人退休的,应在退休前清理暂付款,对不及时清理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先清理该项目所有暂付款,否则不予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因调离、校内岗位变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应清理本人暂付款项。因特殊情况无法核销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将暂付款移交原单位(部门)在岗人员,经交接双方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移交手续,将暂付款清理的义务转移到接收人后,方能办理离校或岗位变动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