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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费代征个人所得税(预征预缴)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9-12-04     作者:cwc    浏览量:

各位老师:

受商洛市税务局委托,同时为了使大家深入了解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现对劳务费代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之规定,税务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局针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代开发票时只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本校在支付个人综合所得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综合所得时应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学校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属于预扣预缴,涉及个人多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4)纳税人申请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对个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情况事关个人征信记录。为了不给广大老师的个人征信带来隐患,财务处将按照税法规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大家的支持和理解。

财务处

2019年12月4日